本报记者崔丽
仅仅因为正在进行采访的《重庆商报》女记者罗侠拒绝陪酒,就遭到夜总会一伙暴徒劈头盖脸的殴打,致使无辜的女记者头破血流,左耳听力受损。
更令人齿寒的是,在这起血腥案件上还笼罩着某种“黑风邪气”,行凶者对罗侠及家 属多次放言:要么私了,要么“想方设法也要把你搞死”。
10月20日发生在重庆市渝堰夜总会的这起恶性记者被打事件,激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的极大愤慨。令人欣慰的是,近日,涉嫌殴打罗侠的肇事主凶“朱二哥”向重庆警方投案自首,3名参与殴打罗侠的酗酒男子,至今已全部归案。重庆警方称,此案不管涉及到谁,不管后台多硬,要一查到底,严惩肇事凶手。
而据新近成立的中国行为法学会新闻侵权研究分会负责人透露,该会法律界人士向罗侠伸出了援助之手。日前该会派专人前往重庆对罗侠进行慰问,重庆市律师协会成立了由副会长、分会常务理事李盛祥律师牵头的刑事案件指导小组,律师张智已接受当事人委托为《重庆商报》及记者罗侠义务提供法律帮助。
记者被殴打事件的一再发生,引发了人们对记者新闻采访权及人身权屡遭侵害的深思。
近年来,全国各地新闻记者被打、采访受阻碍事件大幅度上升。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瑞华发表看法时说,舆论监督是人民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单位行使舆论监督就是行使人民的民主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然而法律赋予新闻记者的这种权利却时常受到暴力侵犯。
陈瑞华进一步阐明,采访是一种信息采集行为,保障和规范这种行为的法源,可以一直追溯到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在狭义上通常理解为意见表达的自由;从广义上说,知情权被解释为言论自由“潜在”的权利。记者的职业特性,即使其具有为了公众获得知情权,而进行信息寻求和采集的权利。
有法学专家指出,对于记者采访活动的非法阻碍,往往会造成对记者人身自由及人身权的限制和侵犯。因此,制裁这类非法侵犯一般适用人身权法。1998年《黑龙江日报》记者萧芷茁在采访违规建房时被围攻殴打,行凶者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及罚款,这是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条款。同年《法制日报》记者孙海宁等在河南平顶山采访时被殴打致伤,6名打人者各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至4年,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8万多元,这是适用《刑法》条款。可见,只要发挥法律的作用,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目前我国人身权法已经相当齐备,人身权已被置于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诸多法律的全面保护之下,制裁以侵害人身权形式侵犯采访权的行为并非无法可依,眼下主要问题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及其他综合治理机制没有形成。
有关人士指出,在以后的新闻立法中可以规定对采访受侵害行为予以较为严格的制裁,但是不会超出普通法的范围。采访权不是一项单一的权利,在一定条件下它表现为不受外界非法干预和限制,在另一些条件下则需要相对方予以支持和配合,而这种支持有的取决个人意愿,有的则是法定义务。
陈瑞华强调,一些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记者正当采访权益的保护力度,对那些殴打、残害记者的不法之徒依法惩处,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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