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本报报道了《乘客车上被侵害司机有无责任》一文,引起了许多读者的关注,他们纷纷打电话到报社,发表他们的意见。正方意见:司机和公司应赔偿损失
任职广告公司的林小姐看了报道后认为,从乘客上车那一刻起,司机就有责任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对于邬霞被打,司机无论在责任上,还是在道义上都应该帮忙,但他却眼睁睁地看着整个事态的发展。而且司机说,不能确定那两男子是不是歹徒也是他不把车开到派 出所的原因之一。这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他看到了暴力事件的发生,但他并不具备判断谁该负责的权力,遇到此纠纷就应该马上到派出所报案。而司机所属公司对此事也有连带责任,因此应对邬小姐赔偿。
深圳大学的一位姓唐的同学对于司机这种行为颇感气愤,司机视乘客的安危于不顾,打开车门放走歹徒,延误报警时机,使邬小姐的身心受到了极大伤害,财产受到了一定损失。虽然事后他配合警察将邬小姐送到了医院,幸好邬小姐属轻伤,万一不幸,弄出人命,司机能担当得起吗?反方意见:司机责任已尽
在某公司实习的小张告诉记者,司机在事件发生时,对当事人进行劝架,并且还被打了,他还冒生命危险去堵车门,歹徒下车后,他还边追边报警。司机的行为已超出了他的服务范围。更何况法律并没有规定承运人有不顾个人安危与歹徒搏斗的义务。
某证券公司一位姓周的先生向记者打来电话表明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司机没有任何责任,他的职责是在收了几块钱车费后将乘客送到目的地,所收费用是车费而不是保护费。邬霞被打时,司机在连自己都可能有生命危险,还怎么来救她呢?(记者苏海强实习生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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