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10月31日电 邻里纠纷、吵架“气死人”,须负赔偿责任。日前,在福建漳浦法院审结了福建省首例因邻里纠纷、吵架而“气死人”的民事赔偿案件。判决:被告黄某负20%的责任,赔偿“气死者”家属死亡抚慰金等经济损失5757元。
2000年4月16日下午,漳浦县绥安镇绥东村陈某因琐事与邻居黄某闹了纠纷,双方在协商时,言语相对、并互为揪、拉,十多分钟后陈某发生突发心肌梗塞,当场致死。事件发生 后不久,陈某的家属以黄某对其父亲的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抚慰金28700多元,并要求黄某进行道歉。
据查,陈某生前患有高血压病症,其死亡系因高血压突发引起。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因邻里琐事与黄某吵架,并互揪互拉引发心肌梗塞而死亡。陈某明知自己年迈又患有高血压病症,对于邻里纠纷未能坦然处之,而与黄某互揪、互拉致引发心肌梗塞,对此,其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而黄某在处理邻里纠纷时,未能以克制、忍让的态度对待,其应预见到陈某年迈,身体可能患有危险病症,却与陈某言语相对并互揪互拉,其过激行为诱发了陈某心肌梗塞,加速、催化了陈某的死亡时间,故黄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20%)。
对于陈某家属提出的赔礼道歉要求,法院认为赔礼道歉仅适用于荣誉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纠纷,不适用于人身损害纠纷,故对陈某家属提出的赔礼道歉要求不予支持。(谢晋安戴主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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