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29日中午11时许,省建六公司职工方小姐和同事一起从单位外出办事,行至单位门口的光明路上时,不慎掉入一个无盖窨井中。方小姐被迅速送往医院。医院在保肾无望的情况下,不得不为方小姐做了肾切除手术,经法医鉴定为5级伤残。方小姐遂一纸诉状,将与光明路相关的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沐东村民小组等6家单位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费用6万余元。
由于光明路是由附近18家单位集资修建、金马镇镇政府出面进行管理的,法院认为:经市以上(含市)批准建设的开发区和城市住宅小区的主干道,必须按建设竣工后的规定期限,移交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维修和管理;其它道路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自行养护、维修,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光明路在竣工后,集资单位没有将路移交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养护、维修、管理,因此光明路集资建设单位(方小姐所列被告)应对方小姐落入无盖窨井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小姐不慎落入无盖窨井中受伤,管理者应负有疏于管理的责任。因该窨井盖位于省建六公司大门口,其对门前的无盖窨井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决除昆明市道路桥梁管理处不负责个,其余被告及方小姐本人分别承担一定责任。沐东村民小组和云南机床厂有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沐东村民小组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他们在该案中仅只是受益人(非集资单位),作为受益人只有在无因管理与紧急避险两种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本案中不具备上述任何一种情况,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云南机床厂认为,集资修路是为社会造福,工厂没有公路的管理权,在公路上发生事故不该由机床厂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沐东村民小姐已向云南省高院提起民事申诉。(吴瑞 滇池晨报)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