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国伟通讯员张敏)吃快餐盒饭吃出急性胃炎的周某,经法院判决得到快餐店的赔偿和书面赔礼道歉。
据福田区人民法院10月30日提供的消息,从北京来到深圳、住在爱华路的周某,于6月14日晚上21时30分左右,打电话给爱华路的一个快餐店订购一份价格8元的回锅肉快餐盒饭,约21时35分,快餐店服务员把盒饭送到了周某的房间。约莫10分钟,周某吃了一部分,感 觉肉的味道不对劲,有异味,随即停止进食,并打电话给该快餐店说明情况。快餐店服务员提出可给他更换或退还他的餐费,随后快餐店经理也向周某提议给他再另外送一份饭菜,退还他的餐费,陪同他去医院检查。周某没有接受经理的提议。当天晚上23时左右,周某出现呕吐、腹痛现象,第二天凌晨3时到医院看急诊。急诊病历记载他当时的症状是“痛苦病容,大声呻吟,被抬入诊室……”。经血常规和生化化验,诊断结论为急性胃炎。治疗至当天上午9时许,周某回到住处休息,医药费用共花了852.6元。
其后,周某多次打电话或前往卫生防疫、消费者委员会等部门投诉。7月2日,福田区卫生局针对周某的投诉开展调查,分别对周某、快餐店的送餐服务员和经理作了《询问笔录》,并对该快餐店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存在着4名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体检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及冰柜内熟食品鸡腿和生猪肉混放的卫生问题。但因调查时间与事发时间相隔较长,无法提取直接证据,最终认为“该事件不具备进行不明原因食物中毒专家评定的基本条件”,已无法对周某购买的那份回锅肉进行检验。7月25日,周某将该快餐店及其上级公司诉至福田区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并登报赔礼道歉,承担本案诉讼费。
10月15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就食物损害事件书面向原告周某赔礼道歉;被告赔偿原告周某医药费852.6元、误工费640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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