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日前,湖北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岁男孩在校被摔成植物人一案
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曾都区淅河镇沙河庙村村委会、沙河庙村小学、淅河镇教
管站三单位共同赔偿小涛(化名)以及其父母304208.63元。
2000年10月16日上午,小涛在校与同学在教学楼阳台走廊上玩耍,其间,
小涛攀登到阳台栏杆的花格衬上,因发生意外,小涛从楼上摔了下来,当场昏
死过去。后经法医鉴定 ,伤者呈植物状态,属一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小涛的法定代理人将沙河庙村委会等四单位推上被告席,索
赔100余万元(详见本报4月26日11版)。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沙河庙村委会在建楼过程中所建栏杆仅为900毫米,且
由带花格衬的钢结构组成,与小涛坠楼致伤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过
错责任;村小学作为教学楼的使用人和小涛在校生活期间的监护人,没有对工
程质量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亦应承担过错责任;淅河镇教管站在建
楼过程中提供的图纸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质量规定要求,同样应承担责任;而小
涛的父母应承担一定的监护不力的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徐军国)
编后:遍布城乡的各类学校中,是否存在着这样类似的不良栏杆或其它安
全隐患呢?我们编发此稿,希望借以提醒各级教育管理部门,面对自我保护意
识较弱的孩子,我们应该尽量将各种潜在的危险消灭在萌芽状态,营造出安全
的校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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