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抚顺消息(曹丽华 金鑫 特派抚顺记者 景雪峰) 邻里双方因琐事争吵,一方当事人气发心脏病身亡,其家属将对方告上公堂,抚顺市望花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5万余元。法院宣判后,双方均表示要上诉。
原告张某(死者之子)与被告申某家住抚顺望花区内同一趟平房,申某家在西侧开豆腐坊。今年3月的一天,申某从张家的院门攀上房顶去固定豆腐坊的牌匾,当他返回时跳进张家 院内,张某之父出来责问并用手推拉申某,双方发生纠纷和争吵,后被他人拉开。申某离开后,张父追至豆腐坊,但没找到申某,张父遂坐在凳子上,后突然昏死过去,被送到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因系因情绪激动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死亡补偿费等费用共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家人允许,进入原告家院内,有不当之处,其又与原告之父发生争吵,是原告之父冠心病发作的诱发因素,应负一定责任。而原告之父也有行为欠妥之处,也应负一定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的50%,共2.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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