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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五年 “丈夫”丧失劳动能力索要扶养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05日14:28 天府早报

  早报讯 (记者黄庆锋)近日,武侯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丈夫”向“妻子”索要扶养费的案件。原告曾某称,5年前与妻子严某协议离婚时,自己未见到离婚调解书所附的“送达回执书”,也未能在“回执书”上签字,因此严某仍是他的合法妻子,现今他丧失劳动能力,严某应付给他扶养费。让旁听人员惊讶的是,这场官司已是“夫妻”二人间的第六场官司了。

  “离婚”6年,还是夫妻?

  1996年9月,曾某、严某向武侯区法院申请离婚,经法院调解,两人在离婚调解书上签了字。

  昨(4)日,记者采访了曾某,他称,当时他从法院回到家里,便觉得自己吃了“大亏”,因为离婚调解书只对双方家居中的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并未提到他所有的双流某厂的债权债务,牵涉资金上百万。

  其后,当严把调解书送给他时,他没看见“送达回执书”,当然不可能在上面签字。曾说:“这场离婚是无效的,严某仍然是我的妻子!”

  “夫”再告“妻”,索要扶养费

  曾某于1995年出过车祸,丧失了劳动能力,后又失去了工作,无生活来源。今年8月,他向武侯区法院起诉严,请求法庭判令“妻子”严给付他每个月300元的生活费。

  因在过去5年内,双方对于曾某拥有的双流县某厂的财产分歧较大,一共打了4场官司,所以在此次开庭时,严没有出庭,理由是对方已是第6次将自己推上被告席,她再也不愿意见到曾某。

  曾的代理人认为,既然曾没有在“送达回执书”上签字,按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认为这次离婚是无效的,故严和曾仍是夫妻关系。在这个前提下,丈夫丧失了劳动能力,妻子应承担夫妻间的扶助义务,故应当给付每月300元的生活费用。

  严某的代理人则辩称,曾在“送达回执书”上签了字,并向法庭出示了该书。同时,严某认为,自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自己抚养,曾分文未付,故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成立。

  因需要对“送达回执书”上的曾的名字进行笔迹鉴定,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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