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岁的吕老太住在哈市道里区安顺街,家中三室一厅。今年夏天,老太打算把其中一间屋租出去,就在房屋中介登了记。不久,一个叫“王大力”的中年男子通过中介找上门,吕老太见对方有身份证,人也老实,就同意让他入住。平常老太外出时就将门锁好,而“王大力”几乎足不出户,和房东一家相处和睦。
8月13日中午11时许,吕老太外出回家,发现房门锁得好好的,但屋里东西却被人翻动 过。一检查发现,不但6000元现金和23000元的定期存折不翼而飞,连自己的身份证和户口本也被人拿走了。她急忙通知儿子回家,因为定期存折上没设密码,母子俩先来到工商银行北安分理处挂失,但银行职工却称办理挂失的人出去了,过一会儿才能回来。俩人只得到派出所报案,并在民警陪同下,于当日下午再次到银行办理挂失,但却被告知:存款已于当日上午被一个名叫“王大力”的人取走了。
根据吕老太提供的线索,民警判断“王大力”可能私自配了吕老太房门的钥匙,趁其出门时行窃的。按身份证上的地址,民警找到了家住王岗镇的“王大力”,但他面对民警一脸迷惑,说身份证早在两年前就丢了,还没补办,同时还提供了案发当日不在现场的证据。第二天,民警拿着真王大力的照片来到银行,并调出了当日银行监视器中的录像,证实取款人并非王大力。
吕老太母子找到分理处的上级部门——工商银行哈尔滨西十二支行,要求银行承担责任,但遭拒绝。为讨个说法,老太委托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秋彦,到道里区人民法院对银行提出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认为:银行员工是按照《储蓄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操作的,员工凭直觉不能辨认出取款人与其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是同一人,同时吕老太在存款时没使用密码,降低了安全性,又没妥善保管存折和身份证,这才导致犯罪分子得逞,所以原告的损失是犯罪行为造成的,应将本案移送到公安机关处理。
而原告方委托律师则认为,吕老太既然在银行存款,双方的储蓄合同关系就已成立,被告应对存款进行妥善保管。银行员工虽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犯罪分子出示了身份证,但却没认真审查代为取款人与所持有的身份证是否是同一人,所以对此事负有过错责任。
道里区法院经过认真取证后,于11月6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应赔偿原告存款23000元和414元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0元。(本报记者丛明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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