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穿拖鞋能否进快餐店 “罗杰斯”可否选择顾客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12日12:26 法制日报

  10月30日上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颇有意思的民事案件。原告北京庆赐经济咨询公司职员周恩泽告北京罗杰斯餐饮有限公司侵犯其名誉权,理由是原告去被告处准备用餐时,因穿拖鞋而被拒之门外。

  经法庭调查认定:今年8月30日下午1点左右,原告到被告的中关村分店用餐,该店一女实习经理以原告穿拖鞋(衣冠不整)为由,不许其进入,并指着一块告示牌让原告看,牌
子上写的是“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本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原告离开约20分钟后再次来到餐厅要求就餐,再次以同样理由被拒绝,原告要求店内人员出示有关的规定,得到的答复是没必要为原告一个人出示,“在罗杰斯顾客不是上帝,顾客就是顾客”。后在原告一再要求下,一位餐厅助理出示了一份传真件,称这份传真来的规定中有“男士穿拖鞋不得入内”的内容。两点多,原告还是在这家餐厅买了食品,并在餐厅用餐完毕。原告还叫来了朋友和北京某报记者,直到下午4点多才离开。

  原告认为自己身穿T恤衫、到膝短裤不算衣冠不整,穿拖鞋进餐厅没有侵犯其他顾客的利益,店内也没有任何告示说明不得穿拖鞋进餐厅,因此被告不许原告进餐厅的理由不成立。另外被告明示可以“选择顾客”,这是错误的,如果服务性的公共行业可以选择消费者,那出租车就可以因人不同而拒载,商场可以不卖东西给某些人,顾客、乘客等不能享受“一视同仁”的待遇。被告所说的选择顾客是为了多数顾客的利益也是不对的,顾客之间的利益应由顾客自己来平衡,被告没有任何顾客授权谈何为了多数顾客的利益?因此,原告恳请法庭依据《宪法》、《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我国加入的《消除一切形式的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等相关条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拆除店内告示牌,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被告答辩说,罗杰斯餐厅对顾客向来一视同仁,从未有过歧视行为;罗杰斯餐厅就餐环境优雅舒适,赢得了顾客的喜爱。答辩人作为经营者,有责任及义务维护经营场所的公共秩序及在此场所大众的公共利益,答辩人劝阻衣冠不整的原告进店就餐并无不当,并且为原告提供了食品,满足了原告的用餐需要;在此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意义上歧视或其他有损原告的言行,答辩人行为毫无违反法律之处,原告也未因此产生名誉权受损的客观事实,原告的起诉理由显然不能成立。

  法庭要求原告对另一事实继续举证,然后休庭。

  有20多人旁听了此案,媒体工作者也不少,为什么都觉得这样的案子有意思呢?这说明人们的法律意识加强了,遇事总要讨个“说法”,要法律来说对错。其实,法律只是道德标准的最底线。我们常说要提高道德修养,这不是一天两天就能提高的,现在从最底线起步也是很有意义的。(本报记者胡建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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