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阳区群建路小学六一班学生晓盛在校跌断两颗门牙,当事人各执一辞,
事情迟迟未能处理。此事引发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小学校园发生伤害事
件,到底该谁负责?
9月17日下午,11岁的晓盛和同学一起上楼时,另外两个打闹的同学把他撞
倒在楼梯上,两颗门牙被摔断。事发后,晓盛的家长索赔4000元,但惹事学生
的家长均称经济困难,只能各赔500元。
11月8日,该校董校长称,事情是因学生之间的打闹引起的,学校只负责对
学生的教育,没有赔偿责任。
晓盛的家长则认为:“我把孩子交到学校,学校就要尽到监护权,由于校
方没有监护好,发生伤害事件学校就应负责赔偿。”
武汉市教育局一负责人称,学生在学校出事,学校肯定有责任。具体赔偿
问题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起诉。
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吴君谈到,学生在校出事,学校作为一个法
定责任人,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已侵犯了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权,学校
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然而,一些校长也颇有看法,即使校方因过失给学生造成伤害,其责任的
划定和赔偿也应通过法律来界定。而目前的情况是,只要在校园发生伤害事件,
无论是学生之间嬉戏所致,还是运动中不慎跌落受伤,或者其它纯粹由外部客
观因素造成伤害,家长必然要求学校赔偿。学校虽感冤枉,但最后往往无奈地
作些经济赔偿。
据悉,今年7月《上海市中小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已出台,对何种情况
下学校该承担责任予以界定。武汉市尚无此类条例,致使许多事故的处理结果
令校方和学生监护人都不满意。因此,中小学生伤害案责任归属问题的处理亟
待一本“明白账”。(陈俊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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