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外出一家三口车祸遇难,报废的货车谁负责?
借车外出违章,杨某一家三口命归黄泉,小货车毁于一旦。所借小货车的损失要不要赔?谁来赔?日前,闵行区法院作出判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车主上海星月工贸发展总公司第一经营部16683.2元。
1999年3月28日,杨某向星月公司第一经营部借了一辆“长安”双排小货车,携妻与18岁的儿子一起去苏州办事。当天下午2:45左右,杨某所驾小货车行驶至苏州高速公路北接线吴县市陆慕镇宅泾村地段时,越过了道路中线偏驶公路左侧,与相对行驶的一辆东风大货车发生撞击,小货车全损报废,杨某一家三口身受重伤,后分别在送医院途中先后死亡。当地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今年4月,星月公司第一经营部向闵行区法院起诉,将杨某的兄弟姐妹和岳父母共10人列为被告,以杨某为家庭私事借用汽车发生车祸导致单位经济损失为由,请求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死者的遗产范围内予以赔偿车辆报废经济损失22479元。案件审理中,被告对星月公司第一经营部的诉述事实无异议,并同意在继承发生后作出赔偿。
闵行区法院认为,杨某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理应对车主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人已经去世,故继承人应依法在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赔偿款承担清偿责任。为此在充分核算价格的基础上,日前作出了如下判决:10名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后10日内支付星月公司第一经营部16683.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853.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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