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房产商卖楼时夸下海口:3年后业主可任意按照120%房价退房。但无奈3年后房价跌落,面对业主林女士退房,房产商却千万个不情愿。
1997年,徐家汇路上一房产商在本市某报上刊登售楼广告,宣称其开发的某公寓是“可买可退的无风险房,且发展商特别承诺:若3年后想退房,无须任何理由,发展商保证退还所交房款的120%”。
林女士被这则广告深深吸引,随即赶到该楼盘售楼处,经过协商之后,即与该售楼处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林女士以每平方米8000余元、总价94万元的价格买下该套房屋。双方除了将原先报纸广告中的退房承诺悉数写入合同的补充条款外,还约定3年后若退房,该房的装潢费用按专业部门计算折旧程度标准决定后归还业主。合同签订后,林女士按约定付了房款60余万元。
去年底,林女士想要退房,并依据合同条款向房产商提出退房还款。由于房价回落,该公寓楼现在的市场售价已明显不如1997年间的价格,房产商表示不愿意退房。于是,林女士将房产商告上了法庭。
卢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房产商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承诺林女士购房3年后如要求退房,将全额退还已付房款的120%,退房与否,原告林女士有权选择。现在林女士选择退房,被告房产商应按约履行。日前,法院判决双方的购房合同解除,房产商按林女士已付房款的120%连同装潢费退还林女士。(记者唐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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