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孔先生停在某商场门口的汽车丢了,他以商场有看管义务为由索赔,遭到拒绝。昨日,孔先生与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对簿公堂。
据孔先生说,9月2日中午,他驾驶自己的凌志车到某商场购物,车停在商场北门的广场上,当时管理人员没给他任何凭证。等他购物完毕去开车时,发现车不见了。
昨天的庭审中,孔先生提出,泊车时管理员没给任何凭证,自己的车被盗,商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9.8万余元。
该商场物业管理公司说,商场的广场不是专用停车场,只是临时停车。孔先生停车后,既没把车钥匙或行驶证交给管理员,也没向工作人员表示要为他看车,因此,工作人员对车辆没有看管义务,不应赔偿。
最终,法院当庭口头宣判:孔先生和商场物业管理公司未就车辆停放性质进行任何约定,孔先生也没有交付车辆凭证,双方未形成保管合同,故驳回孔先生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孔先生当庭表示上诉。
对此,法律专家说,先停放车辆,后给付凭证是很多停车点的做法,对司机们来说已习惯了。然而,这里面隐藏的危害很大,一旦车辆发生意外,车主索赔困难。因此,停车前应索要票据,避免人为造成的法律漏洞。(记者 刘静通讯员 侯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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