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临淄11月14日讯(记者 隋旭光 通讯员 邢玉军)原中国石化集团第十建设公司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建筑公司副经理吴琨琳,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贿赂数额特别巨大。近日,临淄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至今年5月间,南王镇王寨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理左某为承揽工程及感谢吴琨琳给予的“关照”,先后6次送给吴人民币9万元、美元5000元、金项链一条。
1997年7月至去年,南王镇福山建筑安装公司唐某等3人为感谢吴琨琳在承揽工程及施工管理等方面给予的照顾,先后5次送给吴现金1.7万元及其他高档工艺品。
1994年下半年至今年春节前,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宋某为承揽工程及感谢吴琨琳给予的照顾,先后5次送给吴现金1.2万元及高档工艺品一宗。
今年中秋节前,南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队长曹某为让吴琨琳安排工程,送给吴现金2000元。
去年元旦至5月间,淄川太平广告装潢有限公司经理王某为感谢吴琨琳在承揽工程及在其他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3次送给吴现金1.2万元。
1998年底至今年4月,临淄区福山建安公司东张村施工队长窦某为感谢吴琨琳给予安排工程及其他原因,先后3次送给吴现金1.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琨琳身为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利,收受人民币14.7万元、美元5000元、实物价值8700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因吴琨琳归案后认罪态度好,退回全部赃款、赃物,遂一审依法从轻判处吴琨琳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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