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州讯 (记者李旭东 通讯员覃志铭 易凤英)11月8日,一场发生在合山市救死扶伤医疗费引起的纠纷随着一纸终审判决书的发下,终于划上了句号。
去年8月23日晚,到合山市打工的河南省宝丰县农民黄国旗,在合山火车站不慎被火车撞成重伤。合山市人民医院应车站的请求,将伤者接回本院紧急抢救。黄国旗在合山市人民医院住院至10月10日,伤势仍未痊愈,但已花去医疗等费用7660.80元。合山火车站的上级 来宾管理段随后给市人民医院汇划了这笔费用,然后请求合山市人民医院及市民政局、公安局等单位共同派人送伤者回家,并支付了5000元遣送费。
由于黄国旗伤势未好,遣送不成,只好让他继续住院治疗。到12月25日黄国旗痊愈出院,他又住院74天,共花医疗、护理、伙食等费用10268.10元,医院多次向来宾管理段催要,但却遭到拒绝。今年5月15日,合山市人民医院向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国旗在被告辖内合山火车站内被火车撞成重伤,被告请求原告紧急施救,又派人到医院看望伤者,并汇划了第一阶段的医疗等费用开支,原、被告之间因此形成了医患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支付伤者的全部医疗等费用。至于被告主张事故是因黄国旗本人违规造成的,应由其自行承担医疗等费用,这一问题属另一法律关系。合山市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6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广西地方铁路有限责任公司来宾管理段,承担黄国旗在合山市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所欠下的10268.10元费用。
被告对此判决不服,以他们与医院之间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等为由,向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但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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