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 丈夫背着妻子向前妻及儿子汇款10余万元,市民李某以侵权为由将丈夫张某推上被告席,并将丈夫前妻王某及其儿子追加为第三人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第三人返还全部汇款。一审判决第三人返还一半钱款。张前妻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庭裁定驳回李的诉讼请求。李某遂提起申诉,日前,法院已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新闻镜头丈夫偷偷给儿子汇款
张某与王某1977年结婚后生育儿子小磊。1985年双方离婚,小磊随母亲生活,张本应每月支付抚养费20元但他从未给过钱。后来张某与李某重组了一个家庭。
1996年,小磊以高分考入上海交通大学,张得知后非常高兴,动了恻隐之心,与李某商议每年给儿子人民币5000元做学习费。
据二审判决书称,于1997年张得知儿子准备联系出国,便背着李将两人共同存款人民币6万元分三次寄给王某,同时还汇过5000美元,并将1.2万元人民币直接汇给儿子小磊。
一审:侵权成立,退返一半
李某知道后,于1999年5月将丈夫告上法庭,并追加王某母子为第三人。庭审中,此案争议的焦点是夫妻双方是否有权单独处理其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是一种特殊的共同财产关系,任何一方要处理,均应贯彻协商一致的原则,加之张处置的财产大大超出其收入能力,故张侵权成立,第三人系无偿受益人。遂依法判决王某返还李某人民币3万元及2500美元。
二审:处理财产,夫妻均有权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争议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可分割,双方都有权处理。因此张并未侵权,一审判决确实有误,法庭裁定驳回李某起诉,撤销一审判决。
李某不服法院裁定,认为其程序上不合法,遂于去年5月提起申诉,日前,法院已再次开庭审理此案。
律师:法律规定有待具体化
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晓英认为,《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利”,就是说一方在处理财产时不需另一方批准。此案中的张及王某母子并未对李侵权。同时,张支付的费用系支付其子生活学习费,应看作是张作为父亲应尽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陶洁则认为:父亲有义务为儿子提供抚养费,但牵涉金额较大,张从道德上讲应该征求李的意见。第三人没有对李造成侵权,他们之间属另外一层法律关系。目前,法律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支配的问题,还需更具体化。(文中人物系化名)(张娜记者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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