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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信让人头疼 离婚到底是几个人的事?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18日11:04 金羊网-新快报

  引子:今年10月31日,北京一家报纸刊登了一条让人振奋的消息:国家民政部正在着手对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例》的宗旨是“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将被加强,离婚必须由单位、居委会开介绍信的做法将有望得到改变。

  这一消息迅速被国内众多媒体转载,成为街谈巷议的热门话题。本报记者近日采访各
方人士,发现简化离婚手续几乎是离婚当事人和各有关部门共同的愿望。尽管如此,由于离婚和现行的许多法律法规密切相关,因此要简化离婚手续,可能还需要众多相关法规的配套改革……  三年多前,张远离婚了。在外企工作的她一个人带着几岁的孩子,倒也过得自由自在。今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认识了来自美国的保罗。保罗是两个孩子的爸爸,他去年离婚了。两人一见之下十分投契,目前已进入谈婚论嫁的阶段了。

  张远笑着对记者说:“开始的时候,我们聊得最多的竟是各自的离婚故事!”张远感慨道:“相比之下,我发现,美国人离婚只是两个人的事,而中国人离婚则是一大群人的事情。”

  张远说,离婚之前,双方家庭成员的介入、劝解,无论在中国在美国都是不可避免的。但一旦决定离婚后,中美离婚制度的区别就体现出来了。“区别并不体现在时间长短上,而是体现在最后得悉的人数上。”张远苦笑着说。

  让人头疼的介绍信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委会或者居委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在这5项证明文件中,最惹人非议、也最让当事人头疼的是第3项,因为到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写介绍信,就意味着离婚这宗家务事要社会化,要弄得街知巷闻,要成为别人的话柄。

  张远就是一个例子。她在外企工作,大家的观念都比较开放,大都认为离婚只是张远个人的事情,只要不影响工作,谁也不会多过问,行政部也爽快地开了证明。

  但她的丈夫就没那么利索了。张远的丈夫当时刚好失业,没有单位,必须到居委会去开证明。大概居委会大妈认为离婚是一件惨绝人寰的事情,何况张远夫妇还有一个孩子。大妈和张远丈夫详谈了一下午,把他们十多年的婚恋过程、几年的婚姻生活以及各种大大小小鸡毛蒜皮的矛盾加细节都问了个遍,最后终于就张远夫妇实在过不下去一事与张远丈夫达成共识,出具了一张盖着红章、写明调解无效的证明。张远后来才听说这位大妈还不算最“善良”的———她的一个朋友离婚,居委会大妈还跑到两人的婆家、娘家以及邻居家通通了解个遍才算了事。

  调解是权利还是义务?

  说句公道话,居委会同志的工作态度是极其认真的,而且这项工作也不是他们自己没事找来的———在新近修改过的《婚姻法》第四章第32条中这样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虽然这没有明确规定离婚与哪些部门“有关”,但按法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的办事程序,大概可以猜测是指居委或街道或当事人单位的人事部门。但由于文中用了“可”一字,让人弄不清楚“调解”工作到底是“有关部门”的权利还是义务。如果是权利,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是义务,那又有什么依据要履行这项义务?尤其是当这种调解并不受当事人欢迎时,这就变成对当事人离婚自由和隐私权的粗暴干涉。

  当然,你若不想成为别人的谈资,那就走“或”之后的那条路,也就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张远后来那位美国男友保罗走的就是这条路,这也是美国人的“约定俗成”:两夫妇决定离婚并协议好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之后,直接就找律师,由律师来起草各种文件,双方签字之后,递上法庭,等法庭择日审理。只要万事俱备,审完便可。这种方法的好处,就是使得悉你家务事的无关人等减到最少。

  离婚不如上法院

  去年年底,报纸上登载了这样一条新闻:北京朝阳区法院的合议庭门庭若市,因为该庭是为协议离婚的当事人专设的简易法庭。在这里,一起协议离婚起诉案从立案到审结、双方签字生效仅需半小时。而更重要的一点是,双方当事人无需提交单位或居委的介绍信,只需要出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子女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官有简单的例行询问,主要涉及双方的个人情况、婚恋过程和离婚理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由当事人事前协议好,法官按照起诉书记录即可。审理往往以法官的一句话告终:“都是成年人,请慎重考虑,如果没什么问题,请在这里签字。”签字后,当事人第二天就能拿到离婚证书。

  由于离婚程序简捷,去年该法院受理的离婚案比前年增加了千余件。而当年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的北京市民则比前年有明显下降,因为民政部门需要当事人出示单位或居委的证明材料,这让不愿透露隐私的当事人望而却步。

  离婚自主是大势所趋

  这样,离婚就可以“悄悄地”进行,简直可以神不知鬼不觉;这样,当事人的隐私权将得到有效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对这种“私密”的方式表示欢迎。

  广州某事业单位人事部一位干部就对记者说:“职工离婚一事,单位还是应该知道的,因为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中,单位的分配制度、福利制度、计生制度等许多事情还是与职工的婚姻状况相关的。我认为,离婚时可以无须经过单位,但办完手续后还是要知照一下单位,提交一份证明存档。否则不说别的,以后该职工若要再婚,单位还是要出证明的,如果档案记录中该职工还是个有婚之人,那还是他自己麻烦。”

  这位干部所说的,确实是一个必须正视的问题。在中国,每个人必须归属一个集体,有工作的,他就是单位的人;没有工作的,他就属于居委、街道,他的户口、档案材料必须有一个明确的安放之所,他一生的所有经历都必须在档案中有一个交代。而结婚、离婚这样的大事,本着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个人所属的那个集体为其出具的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是最可靠的材料,也是对双方当事人负责的一种表现。而婚姻制度与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管理制度的紧密相连,则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初制定这样的条文,单位与居委会的不遗余力,恐怕就是基于这种考虑的。

  然而,在越来越强调个性、隐私的今天,随着越来越多的外企进驻,人才越来越频繁地变换单位,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婚恋状况的日趋复杂多变,当初制定的法规也显得越来越不合时宜。《婚姻法》的修改已在全社会掀起轩然大波,虽然最后出台的修正案并不尽如人意,但起码说明了“修改”是势在必然的。在这样的形势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终于提上日程。至于会改成什么样子,我们还是拭目以待吧。

   

  悄悄离婚合适吗?

  如果今后不用单位开证明,那就意味着离婚可以“悄悄地”进行。但是不是所有的人都对这种“私密”的方式表示欢迎呢?

  民政部门:简化程序是大方向 

  据广州市民政局负责婚姻管理的社会事务处负责人透露,今年10月,民政部、司法部在广州举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会,会议确定的修改稿第三稿中确实有这么一项内容:协议离婚中,单位开具介绍信,人事处盖章的程序将改变。目前,修改后的《条例》第三稿已报送国务院,能否通过还必须由国务院决定。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今年4月28日全国人大通过新修订的《婚姻法》,为此,作为《婚姻法》具体实施细则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必须进行相应的修订。“简化程序,方便群众”是此次《条例》修订的一大原则。修改协议离婚中“单位出具介绍信,由人事部门盖章”的内容也是出于对此原则的考虑,而不是出于所谓的“保护个人隐私权”。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大家,目前去民政部门办离婚仍得出示介绍信。

  某居委主任:调解也就是走过场

  东山区东湖街办事处合群居委会主管民政的蔡淑琼主任战斗在“离婚前沿”已好些年了,她感慨地告诉记者,从前做调解工作还偶有挽回的可能,现在基本上是徒劳了。

  记者很感兴趣地问起调解工作的方式,蔡主任说:“如果他们有孩子的,往往就以孩子为切入点,让他们多为孩子的将来想一想,因为各种案例告诉我们,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容易学坏或出现心理问题;如果没有孩子,有关问题又协议解决了,基本上就很难做工作了;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就得看具体的原因是什么,如果另一方是铁下心来了,就只能帮助他们去解决一些具体的困难,诸如生活保障、孩子的保障等,这一类型最后往往会闹到法院去。”

  蔡主任告诉记者,大约从去年开始,一些离婚的夫妇就已绕开居委这一关,直接到法庭去搞掂;而走“民政路线”的人,都是自己先协商好,到居委会后说一句:“你不用做工作了,我们决定了,给个证明吧。”居委会看他们决心明确,一般也不多说,很快就把证明出好。

  “离婚毕竟是他们双方的事情,居委会只是履行职责而已。”蔡主任最后对记者说。

  广州社科院研究员单世联:个人的事情个人办

  简化程序是有必要的,是一件好事。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这项修改,对于政府来说是简化程序;对当事人来说,则可以更好地独立承担责任。

  一个有理性的人,对自己的婚姻生活是有自主权的。即便是一时冲动,也纯属个人问题。很多婚姻中存在的问题,也并不会因政府、单位的介入而发生改变。所以我认为,政府部门不应随便参与到个人的问题中去,也不要随便动用什么道德法庭、舆论法庭之类的东西,除非是重婚之类的触犯法律的事情。应把个人的事情真正个人化。

  现代社会已进入公民社会,单位慢慢地成为一个仅是就职的场所,其他的问题如住房、子女等都不应由单位包办,结婚、离婚则更没必要了。这种种由单位包办的情况应该淡化并慢慢消失。(新快报记者黄越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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