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讯 在舞厅跳舞却被风扇击伤,顾客愤然将该舞厅经营者邓老板告上了法院。日前,贺州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判决,被告邓某被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原告钟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622.61元。
事发今年7月5日凌晨0时许,贺州市莲塘镇炭冲村农民钟某与几个朋友到同镇罗桥村村民邓某开办的贺州市八步镇下岗街的一间歌舞厅喝酒,酒后在该舞厅跳舞。跳舞时钟某被放 置在舞厅墙边正在运转的风扇打伤左手。经贺州市人民医院诊断,钟某所受的伤为左第一掌骨骨折,左手食指近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经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1480元。同年7 月6日钟某向贺州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邓某给予赔偿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钟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在接受服务时人身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邓某作为舞厅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钟某在被告邓某开办的歌舞厅消费时被该舞厅的风扇击伤,邓某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凌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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