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台:
我儿子今年上初中二年级,10月10日下午3时,他与同班的陈某、李某打篮球,不小心将球打到了学校围墙外面,为外出捡球,由陈某、李某分别抱住双腿,协助他爬围墙。在爬围墙时,我儿子不慎从围墙上摔下来,头先着地,陈某、李某二人见状将我儿子送往学校医务室,医务室的医生只是简单做了冷敷,没有将其送去医院,直到下午5时30分才与我联系。我来到学校后,儿子说头晕,于是我立即将儿子送往医院治疗,医院治疗诊断我儿子颅内出血,造成继发性脑疝,致使下肢瘫痪。事情发生后,我要求学校赔偿, 但学校却认为,我儿子自己违反学校纪律,爬围墙受伤,责任在于我儿子,学校不用承担责任。请问:我儿子致残的经济损失,究竟应当由谁来承担? 读者:廖某
廖某读者:
来信收悉。就你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你来信提交的情况涉及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期间造成的损害后果,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确定学校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要看其是否有过错,我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父母将适龄的未成年人送入学校接受教育,这是法定的义务,未成年人在校接受教育期间,由学校承担临时监护的责任,也就是说,学校除了必须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之外,还需要担负照顾、保护和管理的职能。你儿子受伤后,只是将他送到医务室简单处理一下,对其伤势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既未积极地与你们联系,也未立即将你的儿子送往医院,拖延了治疗的时间,导致你的儿子伤势没有得到及时的治疗,因此,学校是有过错的。作为你儿子本人虽然是受害者,但他违反了学校纪律,明知危险,擅自爬墙,其行为也是有过错的。另外,帮助你儿子爬墙的同学陈某和李某,他们对爬墙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是应当有所预见的,但他们却仍然协助爬墙,所以他们也是有过错的。
由此可见,学校、你儿子及李某、陈某都是有过错的。但他们的责任应如何分担?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精神病人受到伤害,而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的补偿,对于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未成年人,你的儿子虽然已满12周岁,但仍属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同样适用该款规定,因此,学校、李某、陈某应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给予适当的补偿,而你儿子因为也有过错,根据其过错的大小也应当由你们承担部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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