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通讯员孙晓梅 记者赵永胜 )扶绥县“见义勇为被告上法庭”一案11月16日由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南宁地区中院一审判决。此案中一些媒体所称的“非常被告”再次输了官司。
1999年6月25日,原告甘育进乘坐一辆卧铺客车由扶绥前往南宁。在路上,车上的一名女乘客被两歹徒抢劫,歹徒抢劫后持刀威胁车主,欲下车逃跑,车主梁培胜和司机叶翠宏不予理会并将车继续往前开,准备将歹徒送派出所。两歹徒冲进驾驶室抢夺方向盘,造成客车翻倒路边,甘育进等乘客当场受伤。经法医鉴定,甘育进 颈椎损伤并高位截瘫,构成一级伤残。2000年1月,甘育进将车主和司机及其所属的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万余元。此案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反响,全国上百家媒体作了报道(本报曾连续报道)。
南宁地区中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决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赔偿甘育进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补助费等费用共108900.85元。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甘育进与南宁市交通运输公司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该公司有义务将甘安全送到目的地。客车翻车虽然是由于歹徒抢夺方向盘所致,但客运合同是一种无过错责任,甘选择客运合同责任向法院起诉索赔符合法律规定。高院遂依法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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