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借离婚而放弃财产,从而想逃避所负债务。虽说离婚调解书已生效,但最终被市二中院给予撤消相关内容。
张某与李某原为夫妻,1999年通过单位套配取得了桂林西街某处房屋的公房租赁凭证。1998年,张某曾被徐汇法院判决归还他人50万元,该债务一直没有清偿。1999年6月,李某起诉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审理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携女儿居住桂林西街房屋,张某 放弃房屋居住权,也不要房屋补贴款。
今年3月,因案外人提出异议,虹口法院对这起案子提起再审。再审认为原离婚调解协议是张某为逃避所欠50万元债务的规避法律行为,所以撤销了原离婚调解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判令李某携女租住桂林西街房屋,并支付张某住房补贴8万元。判决后,张某仍坚持放弃房屋居住权,并不要补贴款。
市二中院认为,张某所欠50万元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张某既不履行债务,又借离婚之机放弃依法应得的房屋居住权或房屋补贴款,逃避债务的目的明显,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通讯员陆萍记者吉建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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