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杭州11月20日消息: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离奇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市13岁的小学生小东因多次遭受50多岁的男教师沈某猥亵,愤而将沈某及其就读的小学、海宁市教委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费5万元。
1999年3月至2001年5月期间,沈某在担任小东班主任期间,利用为学生修改作业、打水及家访过程中学生独自在家的机会,先后对任教的小学三、四年级男生小东等14人进行猥 亵。海宁市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沈某有期徒刑四年。
据中国妇女报报道,小东在诉状中提出:自己多次受到沈某猥亵,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精神受到极大的刺激,特别是受到来自社会的歧视,将给他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
被告海宁市某小学对沈某长达四年的犯罪行为失去监控;被告海宁市教育委员会在1992年就已发现被告有猥亵学生的行为,却仅处以行政记过处分,并仍保留其教师资格,是造成这次损害事件的根本原因,故两被告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傅扬杰、周大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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