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柳州讯 (记者李旭东 通讯员覃志铭 易凤英)为逃避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将自己的房产全部赠与亲戚,合山市岭南镇广屯农民罗志豪这一“聪明”之举,在一纸赠与公证书里露出了破绽,该承担的责任最终躲也躲不掉。
1996年8月15日,罗志豪把一辆从合山市信用社买来的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北京牌吉普车,交给自己的一位亲戚驾驶,不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路人蓝某受伤。交警认定,司机违章驾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罗志豪这位驾车的亲戚已在事故中死亡。
受害人蓝某多方追讨医疗费等费用未果,于是在1998年7月10日,将车主罗志豪和车子户主信用社告上了合山市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罗志豪赔偿蓝某各种费用27921.76元,信用社负连带清偿责任。信用社不服,向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在二审期间,罗志豪把自己的两套私房无偿赠给了其妻兄蒙某,并到市公证处办理了赠与公证书。此案二审终结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罗志豪已无财产可供执行。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信用社只得支付了受害人的医疗费和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共计32356.76元。
案件审结执行后不久,法院在市公证处发现了罗志豪赠与他人财产的行为。信用社获悉后便于今年8月1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罗志豪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其偿还该单位代他清偿的债务32356.76元及利息。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罗志豪的无偿赠与行为无效,实属为逃避债务而实施的。判令他给市信用社支付该单位代其清偿的赔偿款及各种费用32356.76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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