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同志:
我是一名部队业余摄影爱好者,前几天在一公园游玩时,发现几个女青年边吃东西边把果皮扔在地上,我立即按动快门。不料她们立即围过来,要我立即将底片曝光,说如果一旦报社刊登,就告我侵犯肖像权,我不同意。现在照片已冲洗好了,我很矛盾,担心一旦投稿,是否会吃官司?
某部士官张学强
张学强同志:
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所谓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而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公民肖像权的行使,在某些场合下受到限制,如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关机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了新闻报道的目的、新闻工作者有权在照片中使用他人的肖像。你为了向报社反映一些公民不讲卫生的行为,使用她们的肖像,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德,非以营利为目的,而且没有非法毁损、恶意玷污她们的肖像,故你的行为是合法的。
92403部队法律顾问处律师方志顺
   订短信头条新闻 天下大事尽在掌握!       新浪企业广场诚征全国代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