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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肇事 谁来承担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2日14:53 云南日报

  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肇事,谁来承担责任。日前,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桩案子:学员肇事导致一死两伤,驾校不但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还被判令退回学员的部分培训费。

  今年年初,鲁某在公安部昆明警犬基地驾驶培训站报名学习汽车驾驶,并取得了理论学习及场地考试的合格证。4月3日,在教练随车指导下,鲁某驾驶培训站的一辆“云鹰”牌
厢式小货车在昆明市龙头街附近为避让行人,左打方向时撞上了杨某驾驶的一辆后三轮摩托车,这辆非法营运的摩托车上载着3位乘客。两车相撞导致一死两伤,后三轮摩托车驾驶员杨某受伤。车祸发生后,昆明市交警北郊大队对此事故作了责任认定:认定教练孟某负主要责任,鲁某、杨某负次要责任,乘客无责任。经检测,这辆教练车的转向系和制动系均不合格。事故发生后,鲁某分别向死、伤者赔偿了25100余元。随后,鲁诉至官渡区法院,要求驾校赔还他已支付的费用并退还培训费。

  官渡区法院审理认为,这是鲁某以学员身份在接受培训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鲁某与培训站之间已实际形成了培训合同关系,培训站负有提供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适驾车辆,指派教练随车指导、对可能发生的事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义务。因此,对鲁某提出的应由培训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鲁某要求退赔所交3500元的培训费的请求,法院则认为,鲁某已在该站取得了理论及场考合格证;鉴于培训站已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故只部分退赔。(丁强 朱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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