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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万元抚慰精神创伤 深圳红会医院婴儿失踪赔偿案一审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3日17:26 深圳晚报

  控原告郑春林、黄辉华夫妇认为,自己按医院的规定为孩子办理住院手续,并交纳了3000元押金,由此孩子与医院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即正式成立,但孩子在住院期间没了踪影,至今查无下落。可医院除了表示遗憾外,连一句道歉的话也没有。对原告来说,孩子失踪无异于死亡,院方应参照工伤死亡补助标准给付补偿金。 辩被告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此答辩说,本案是由刑事案件引发的,在刑事案件尚未结案、失踪尚未定性时,应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 原告作为孩子的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有特定的安全监护责任。郑直住院期间,
原告雇请了保姆看护,是自行把监护人义务转移,在保姆始终在场的情况下,孩子所谓失踪,责任只能由负有法定监护义务的人承担。 郑直与医院不存在医疗合同关系。医院对前来治疗的病人没有拒绝权,而病人却有选择权,想走就走,因此双方不是平等的主体。病人住院治疗的结果是事先不能确定的,也就不能成立合同。 引起广泛关注的两个月男婴失踪引起的侵害监护权纠纷一案,经法院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后,21日一审判决:被告市红会医院向原告失踪男婴父母亲支付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国家关于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的规定,没有执行门卫、探视、陪伴和病房管理等有关制度,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儿科病房的实际,医院负有注意住院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义务,被告未尽此项注意义务,有过错。 原告对孩子郑直负有监护义务,原告对雇请的保姆不甚了解而让她单独陪护孩子,原告黄辉华觉得保姆可疑而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原告郑春林和雇请的保姆对那名女子进入并长时间逗留在病房没有警觉,保姆在单独陪护孩子时竟然睡觉等,足以证明原告没有善尽监护义务。原告有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男婴郑直是今年1月16日在市红会医院住院期间失踪的。3月19日,男婴父母郑春林、黄辉华夫妇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婴儿失踪作出赔偿。

  ■新闻背景 两个月男婴在医院失踪 失踪男婴郑直生于2000年11月14日。 2001年1月10日,郑直因患支气管性肺炎被送进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后几天,郑黄夫妻二人和他们通过某家政服务中心雇请的38岁女保姆邓燕华轮流前来医院陪护孩子。 1月16日上午9时许,郑直被转到儿科105号病房,那天该病房只住有郑直一个患儿。 下午13时30分许,一名约摸30岁年纪、留着齐肩直发的女子走进105号病房,说她姐姐的孩子将入住该病房。此后一直在该房间逗留。 下午14时30分许,邓燕华回到病房,郑春林叮嘱了几句话后离开了医院。下午15时30分至傍晚18时许,先后有多名护士前来病房或发放药品或查房或量体温,均看到一个女子和邓燕华聊天,都以为该女子是来探望孩子的。 晚上20时许,郑春林来看孩子,进了病房见只有邓燕华一人躺在8号床上睡觉,而郑直却不在床上,两个月大的婴儿就这样从病房里失踪了。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案侦查,至今没有找到郑直的下落,也未找到那名女子。(刘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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