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所购墓穴存在质量问题,致使亡父无法按时入葬,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李先生姐弟三人将某寝园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家住本市浦东新区的李先生于去年11月11日与一寝园公司签订了墓穴销售合同,约定购买价值25800元的墓穴。此后,李先生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今年3月4日,李先生之父病故,李先生于当天下午即通知寝园公司,将于3月7日为其父安葬,对方满口答应。谁知3月7日 上午,李先生携亲友一行20余人乘车前往墓地举行安葬仪式时,竟然发现墓穴箱内有水,无法安葬。李先生遂与寝园公司交涉,该公司承认墓穴建造有质量问题,需重新修造,当天不能安葬,同时愿承担当天未安葬的一切费用。此后,双方几经协商,终因赔偿数额分歧较大而走上法庭。
法院认为,由于被告方的原因致使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退还购墓款的请求,故予以准许。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合理要求,法院亦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解除李先生与寝园公司签订的墓穴销售合同,原告返还所购墓穴,被告返还原告购墓款25800元。另外,被告给付原告交通费150元,花圈费420元,午餐费900元,误工费1230元,共计3000元。(万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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