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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还是做秀 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引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6日02:17 辽沈晚报

  本报记者关切

  一名女士在车祸中唇部受伤,她以“亲吻权”受到侵害为由将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索赔。昨日,记者从四川方面了解到,这起沸沸扬扬的“亲吻权”官司于本月23日再度开庭审理。虽然本案还没有结果,但这起听起来有些离奇的诉讼已引发了争议:在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亲吻权”是否真的存在?对“亲吻权”的索赔到底是维权还是“做秀”?

    车祸引发“亲吻权”索赔案

  今年7月24日,四川省广汉市法院受理了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案。一名女士因车祸嘴唇受损使自己的“亲吻权”遭到侵害而向一名驾驶员索赔。据原告陶女士称,6月1日晚10时许,被告吴某驾驶车牌为川L25366的奥拓车,在广汉西康路顺滨西路证券公司处将她撞伤。经群众报案,她被送至广汉市人民医院抢救,医生诊断:“车祸造成上唇裂伤,全身软组织挫伤,门牙折,脑震荡。”据陶女士称,车祸后她经常短暂失忆,思维判断出错;两颗门牙折断,不仅破坏了身体的完整性,而且损害了撕咬食物的功能。更让她感到难受的是:不但与丈夫不能感受到亲吻时醉人的甜蜜,而且其女儿像往常一样向她“索吻”,她都不能给予,身为母亲的她为之愧疚。

  陶女士在诉状中称吴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身体权、“亲吻权”、健康权、财产权等。请求法院判令吴某赔偿其损失3.9万元。

    首次开庭无果而终

  8月3日,这起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亲吻权”索赔案在广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开庭之时,原告陶女士并没有露面,因被告要求重新对原告的伤残情况进行鉴定,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原告代理律师陈丽娅开庭时称,车祸使陶女士的嘴唇、牙齿受损后,使其不能再享受到与丈夫亲吻的感觉,这都是由于被告吴某负全部责任的车祸造成的,侵害了陶女士的“亲吻权”。陈认为,“亲吻权”目前在全国法律上虽未作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权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亲吻权”就归入其中。

  陈丽娅说,现行法律例举式规定的具体人格权远远不能涵盖人格权的所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新近出台的司法解释很及时。但当记者提及她有可能陷入证据不力的尴尬境况时,陈先自称拥有了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而后又称亲吻是自己感觉的问题,无法用仪器检测,让人觉得不知所云。

  对于本案为何只提出“亲吻权”,而不提说话权、吃饭权时,陈则解释说,接吻是人生理最重要的一种需求。

  被告代理律师林锦川对此反驳称,“亲吻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侵害“亲吻权”也就无从提起。林认为,亲吻只能说是嘴唇的其中一项功能,只是身体的一部分,如果认为侵害了身体器官的某种功能的权利的话,是不是要为每种器官的功能都立法呢?

    再度开庭择日再审

  3个月后的11月23日上午,广汉市人民法院进行了第二次开庭。

  与第一次开庭情况相似,原告陶女士和被告吴某均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双方只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这起前所未闻的“亲吻权”案仍吸引了很多人前来旁听,但相比于第一次庭审火爆的场面,这次听审的人数少了许多。

  对于案件的焦点:“亲吻权”在法律上有无规定,双方各持己见。原告律师认为,“亲吻权”客观存在,属于人格利益权。但由于它与人身权密切相连,故应纳入其他人格权范畴,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亲吻权”也是一项能独立存在的权利。根据庭审中的举证、质证,被告具有侵害原告“亲吻权”的客观事实。原告认为,车祸致使原告的肉体和精神都不同程度受到了损害,应由被告赔偿精神损失。

  被告律师认为,“亲吻权”客观上不存在,而原告方提出所谓“亲吻权”索赔,在立法上是不科学的。从司法解释上说,赔偿精神损失应达到致人身体损害及严重精神损害时适用,而原告的损伤未达到赔偿标准。

  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展开了激烈的“交锋”,但“悬念”没有在庭审中“揭晓”,法庭宣布择期审判。

    是维权还是“做秀”

  这起听起来有些离奇的诉讼已引发了一场争议。尽管“亲吻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位律师为它作出了这样的“定义”:“亲吻权”是公民享有的与爱人亲吻时所产生的一种令人神往的性愉悦,并由此获得的一种美好的精神感受的权利。它所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其主体是公民,客体为亲吻,以性和精神的愉悦为主要内容。

  在采访中,一名心理医生肯定地说:不管“亲吻权”是否存在,嘴唇受损肯定会产生心理障碍,如果不消除此障碍,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然而,更多的法律界专家认为,亲吻是一种行为,提出“亲吻权”可以说是牵强附会,甚至有些荒谬,有“做秀”之嫌。广汉市法院有关人士说,“亲吻权”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本案中,原告出示的许多证据不力,也没有更多的证据表明她亲吻受害的程度。如果说侵害了“亲吻权”,但并没有阻止你接吻嘛。如果仅以“亲吻权”提出诉讼,法院肯定是不会受理的。

  不过,有识之士认为,一切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不管这位女士提出对“亲吻权”索赔是否合理,也不管在法律上是否有“亲吻权”的存在,这起案件的本身说明了人们法制观念的增强。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很多是以前让人听起来都觉得不可思议的,尽管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等原因,有些诉讼最终被法院驳回,但这足以说明人们越来越多地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想到拿起法律武器。从这个角度来说,这是一种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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