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苟骅) 深圳残疾短跑名将张文杰向深圳供电局、佳宇公
司等单位索赔220万元纠纷案(本报曾作连续报道)出现了颇富戏剧性的
结果。记者昨天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张文杰
败诉、撤销一审判决结果的同时,原、被告双方又达成调解协议,深圳供电
局和佳宇公司按照宝安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付给了张文杰各种赔偿金共
计人民币20余万元。
一审认为被告负有责任
张文杰12岁时不慎被宝城二区工业总公司后面空地上的一台变压器高
压电严重电伤,双臂被高位切除。事后,张文杰只得到了2000元的人身
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失去双臂的张文杰后来成为了一名优秀的残疾运动员,
在省、市和全国残疾人运动会上屡获殊荣。1999年6月和2000年1
月,张文杰分别将变压器安装管理单位深圳供电局和所有权单位深圳市佳宇
实业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共
计220万元。宝安区法院一审认为,张文杰触电致残,变压器所有者佳宇
公司和安装者深圳供电局都负有相应的责任,判令二被告各承担张文杰伤残
补助和护理费、精神抚慰费139655·04元。二被告都表示不服,上
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认为超过诉讼时限
深圳供电局在二审中认为,电伤事件发生在13年前,且是在放学之后
,因此,一审中宝城小学的证人证言不足以确认张文杰被高压电击伤的事实
;同时,依据《电力法》有关规定,在电力线路、设备上发生的电力运行事
故,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供电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文杰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因其
所受的伤害属于明显伤害性质,按规定应在出院之日起一年内提起诉讼,但
本案的事故发生在13年前,早已超过诉讼时限,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同
时,因事故发生的时间已过去了13年,在没有变压器产权人承认的情况下
,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也不充分,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也不当,应予以纠
正。并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宝安区人民法院(2000)深宝法民初字第1
94号民事判决,并驳回张文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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