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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水节”招牌认赔三万三 《幸福水》制作巨幅广告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27日12:3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唐洁)炎炎夏日已经过去了,但是民俗文化村的“泼水 节”给人们留下了美好的回忆,公园门口那“泼水节”的巨幅广告更让人过 目难忘。而就是这幅广告引发了一场官司,广告的作者刘先生以侵权为由将 民俗文化村和华侨城集团告上法庭。昨日,该案件经过几次开庭后调解成功 ,刘先生获赔3·3万元人民币。

  刘先生是一家杂志社的摄影记者,1998年8月,他在民俗文化村创 作的《幸福水》荣
获“锦绣中华”摄影比赛银奖,并获得1000元奖金。 此后,该作品又为刘先生带来多项荣誉。今年5月,刘先生得知自己的作品 被做成巨幅招牌挂在民俗文化村门口,而且《幸福水》除了被用于巨幅广告 外,海报、宣传册、导游图上都采用了。此外,很多旅行社、景点和商场这 一时期宣传民俗文化村的主打宣传材料上都是《幸福水》。刘先生认为,“ 锦绣中华”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他的作品作商业广告,既未署名, 也没有支付稿酬,侵犯了他对《幸福水》所拥有的著作权。于是,他毅然将 华侨城集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人 民币10万元。

  对此,被告华侨城集团和民俗文化村提出,1998年6月摄影比赛举 行之前,“锦绣中华”曾在大门口以招牌广告的方式发布参赛细则,其中第 四条规定:比赛主办单位有权使用获奖作品,无需支付任何报酬。原告前来 参赛,双方就已建立了契约关系。被告作为主办单位,已经向获奖者颁发了 奖金,所以有权无偿使用《幸福水》,不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问题。

  昨天,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调解成功,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害《幸 福水》摄影作品,并向原告道歉,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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