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中学生早恋以至偷尝禁果,男孩父母一怒之下以妨碍监护权为由将女孩家长诉至法院。北京市丰台区法院11月2日对这桩奇案作了判决。
男孩父母诉称:其子小王现年17岁,正在某中学上学。去年8月,小王与李某之女小李相识并来往,后小王经常在李某家居住并与小李发生性关系。李某在明知的情况下,不仅不管教,不告知小王父母,反而纵容二人任其发展。为此,小王父母多次找李某交涉,但李某 不积极配合,做出种种妨害、干扰小王父母管教孩子的举动,致使小王失学,故要求法院判令李某停止妨害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精神损失费两万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小王父母提供了交通费、餐费票据等三千余元。
李某辩称,他知道其女与小王谈恋爱的事后,多次规劝女儿,让其不要和小王谈恋爱;在两人离家出走后,他还和小王父母到派出所报了案;原告之子早恋,荒废学业,是原告未尽到监护责任,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之子小王与被告之女小李于2000年8月相识并恋爱,后在瞒着双方家长情况下,小王经常在小李屋内留宿。2001年1月,李某发现此事后通知了小王父母,双方分别对其子女进行了批评、教育,当日晚小王、小李二人离家出走,后因家长管教又两次出走,于2001年9月7日回京至今,现小王、小李均未上学。
丰台法院经审理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被告已多次对其女进行教育、规劝,其女继续与原告之子交往是被告意志以外的原因所造成,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韩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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