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鸿光)某上市公司总经理陆女士在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航班时,意外受伤,于是将“美联航”告上法院,索赔13.2万余美元(本报今年8月7日曾作报道)。昨天,静安区法院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一审判决“美联航”赔偿陆女士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共计37.7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5万元。
1998年5月12日,陆女士乘坐“美联航”班机从夏威夷前往香港,飞机途经日本东京成 田机场加油。当飞机再度起飞时,左翼引擎突然起火,在紧急撤离时,陆女士的右脚踝骨折,落下后遗症。
庭审时,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赔偿数额方面。陆女士明确要求按照一系列关于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来确定赔偿数额。但是双方在应该援引哪些国际条约、对具体条款如何理解和适用等问题上,存在分歧。
法院认为,中国和美国都是1929年的《华沙公约》和1955年的《海牙议定书》的成员国。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案中,陆女士购买的“美联航”机票背面印有“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明确载明《华沙公约》的规定可适用于整个旅程。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华沙公约》等有关国际条约,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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