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通讯员高志海何露雪)请人将婚礼的幸福时刻摄下来,想保留一份美好回忆的苏先生,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这一愿望由于某商贸公司服务的欠缺,最终未能如愿。昨天,苏先生从市第二中级法院讨到了说法,某商贸有限公司被判退还苏先生700元服务费,并赔偿苏先生精神抚慰金3万元。据悉,因服务合同违约而被法院判决赔偿受害方精神损失的,在本市法院尚不多见。2000年9月12日,家住朝阳区的苏先生花700元,与某商贸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商贸公司为他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若因商贸公司服务问 题,给苏先生带来损失,商贸公司将酌情赔偿损失。同年10月2日,苏先生举行婚礼,商贸公司依约派人进行摄像。可第二天,商贸公司却通知苏先生,录像带只有6分钟图像,未能完整摄录婚礼全过程。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意见,苏先生告到法院,要求商贸公司退还服务费,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支持了苏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商贸公司提起上诉。终审法院审理认为,商贸公司与苏先生的协议合法有效,商贸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全面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商贸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苏先生带来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精神上造成的伤害较大,因此应赔偿苏先生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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