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下午,江门市中级法院对去年6月30日在江门市发生的
特大爆炸案作出一审宣判:以危险品肇事罪判处被告人万小玲和简友梅、黄
伟坚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梁盛源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丁克胜有
期徒刑3年;被告人梁志坚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事发当天上午约8时零5分,万小玲在江门土出高级烟花厂使用气动枪
打钉时,因气钉 击在烟花塑胶筒底座上端的斜面上,引爆了烟花,进而引起
其他工房和原料仓库的大爆炸,酿成40人死亡、130多人受伤的特大事
故。其中45人为一至十级伤残,受损民房1700多户、厂矿企业66家
,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
法院审理查明,1993年3月,土出烟花厂厂长简友梅、副厂长黄伟
坚伙同东方公司董事长张××,在未办理有效的审批报建手续的情况下,擅
自在厂区的原料仓、半成品仓与包装车间之间扩建4座工房,严重违反民用
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规定。同时,土出烟花厂在招收工人时,简友
梅、黄伟坚、梁盛源、丁克胜作为该厂的管理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对工人进
行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培训的规定。万小玲被招收进厂后,未经任何专业培
训,却被安排在烟花厂包装二车间打钉房工作,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去年
四五月间,公安、消防部门两次对该厂进行安全检查时,黄伟坚、梁盛源、
丁克胜事前安排司机驾驶货车将燃料运载出厂,检查完后再运回仓库,以此
规避消防检查。
另据查明,1993年3月,时任江门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治安科指导员
并主管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被告人梁志坚,明知土出烟花厂增建4间工
房的申请不符合有关危险品生产的规定,仍签字同意该厂的增建申请。
(丁成玉、森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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