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唐洁 通讯员张敏)上周本报曾报道《家政公司把关不
严要当被告》一文,昨天记者从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日前一审
判决一宗这样的案件,法院判决保姆在雇主家中作案,家政公司也要担责任。
2001年1月18日,丁女士从鹏昌家政服务公司请来一广西籍小保
姆,聘用期是半年。丁女士向家政公司支付了半年的保姆管理费和工资。4
月18日,丁女士饭后外出散步将皮包 留在家中,回到家发现皮包(内有身
份证、社保卡、信用卡、IC卡、现金1000元等物)、金项链、手机、
玉镯等共计1万多元的财物不翼而飞,保姆也消失了,不明下落。在向公安
机关报案后,丁女士将家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承担保姆造成的财物损
失。
家政公司坐上被告席感觉非常冤枉,公司认为,首先,无证据证明原告
家中被盗财物的品种、数量和价值。其次原告家中的财物被盗,也无理由要
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双方签订的保姆聘用协议书中,并无关于保姆违法
犯罪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的约定。
法院认为,如果公安机关破案,保姆作案证据确凿,家政公司对于丁女
士的财产损失将有责任承担。确定损失赔偿的前提之一是损害的客观存在,
但财物损失清单只有丁女士单方面的陈述,而不能证明上述财物已经丢失,
更不能证明上述物品是因为保姆的下落不明行为而造成,不具有确认原告损
失的意义。被告家政公司向丁女士提供的保姆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失踪,丁
女士此后未再使用被告提供的保姆,故家政公司提前向丁女士收取的管理费
和保姆工资应当部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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