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玉林讯 记者覃世默 通讯员李文 覃裕因买到重号车票乘客杨某拒绝乘车并将某运输公司告上法院提出1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11月19日玉林市玉州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结果是杨某获得了48元的赔偿。
1999年10月2日杨某父亲委托朋友向玉林某运输公司购买当月4日14时玉林至北海的直达快班车票一张两天后杨某与父亲在车站验票乘车时当班服务员发现杨某买到的4号座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某运输公司售票过程出现座位重号的差错造成杨某未能按票号乘坐该班车对此该公司服务人员及值班领导已采取补救措施。但杨某及其父亲拒绝接受造成杨某不能乘坐该班车的责任应由杨某负担对杨某未乘车而要求退还车票款48元法院依法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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