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四川网11月30日消息11月26日,一名旅客因在乘坐火车途中尿湿裤子而状告铁路企业给予赔偿的“尿裤子”案,经成都铁路运输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均未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徐锦芳系山东省济南市人。2001年7月6日,徐以“列车员不让使用厕所,致其尿湿裤子引发多种疾病”为由,将青岛铁路分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 经济损失7212元、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
原告诉称:2001年3月7日,其乘坐青岛开往成都的旅客列车,前往四川省雅安市探亲。3月9日8时许,当列车距成都站还有几分钟的时候,因尿急到厕所小便,发觉车内厕所已全部上锁。她找到乘务员陈竹莉,要求打开厕所门。陈以有规定为由,予以拒绝。徐实在忍不住,尿湿了裤子。下车时,因厚厚的毛裤被打湿,人又摔倒在地,造成左脚脚踝骨折,并致使急性支气管炎、原发性高血压、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等旧病复发,还新添了严重的小便失禁。
被告青岛分局提出的辩护理由是:原告关于尿湿裤子及下车摔伤致脚踝骨折、因憋尿而引发多种病症的陈述不符合事实,本案无侵害事实发生;被告按章操作并无不当,列车员锁闭厕所的行为是履行职责,不具有违法性;原告请求于法无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铁道部《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旅客列车运行在市区、长大隧道、大桥时或停车5分钟以上的车站和终点站前,乘务员应锁闭厕所,一般到达大站、终到站前3—7分钟锁闭厕所。”成铁运输法院认为,由证言可推定原告徐锦芳请求使用厕所的时间距该次列车到达成都车站无超过7分钟的可能。此外,徐锦芳病历中对其既往史的记载为“4年前有心肌缺血病史,含化消心痛后症状缓解,高血压病史11年”。医院诊断“未见确切尿失禁症状”,也证明徐锦芳后来诊治的诸多病症与不能使用厕所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成铁运输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据四川日报)(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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