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不久前被告知:试用期虽满,但仍需进一步考察,必须与单位再定一个试用期。事实上蔡先生上当受骗了,因为蔡先生两个试用期的期限已经超过了6个月。近一个时期来,一些单位在职工录用时的试用期上“动脑筋”,做“小动作”,使不少刚踏“门槛”的“准职工”深受其害,为此,劳动部门接到的反映和投诉不断,仅据市劳动监察总队卢湾大队反映:从11月1日至昨天为止,此类投诉就有10多起,占投诉总量的10%左右。
根据投诉反映的问题,劳动部门调查后发现,目前一些单位为“准职工”们设立的陷阱多多:要求试用期内辞职者承担违约责任;超长试用期,如2年合同期,将试用期定为5个月;见习期代替试用期,变相延长试用期;续定试用期,故意延长试用期;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许诺试用期满后再签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等等。
由于不少市民不了解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因此即使被用工单位欺骗还蒙在鼓里。曾在长宁区某企业工作的强先生半年前离开了这家单位,他是在2个星期以前去职业介绍所找工作时,无意中发现原来的试用期被做了“手脚”。本报记者谢惠仁
试用期陷阱在那里
要求辞职者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一个相互考察的期限,这个期限的特殊性就在于劳动合同虽然生效,但任何一方不满意对方解除劳动合同,都不承担违约责任。超长试用期
《劳动法》以及相关劳动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及以上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见习期是国家根据有关规定对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技校劳动者执行的至少1年的见习考察期限,劳动者必须经过见习期才能转正为人事部编制的国家干部。单位认为劳动者在见习期内不合格,可以延长见习期或将其辞退。试用期则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可辞退劳动者,劳动者也可自行辞职。续定试用期
不能违反《劳动法》及相关劳动法规试用期的时间规定。单独订立试用期合同
《劳动法》明确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是为了找理由辞退职工,并借口劳动合同未生效不承担任何责任。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在试用期的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工作,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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