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王月】昨天是本报开通价格欺诈曝光热线的第一天,本报共接到了40多个反映问题的电话。反映有关商家赠品的价值、质量如何保证,成为人们关心的话题。
在一家经贸公司工作的刘小姐打电话反映,11月28日,她在体院北一家超市购买了一瓶价值700余元的洋酒,按照超市规定,“凡当日购物达400元以上,便有大礼(价值200元)相送”。刘小姐拿到了超市赠送给她的两个玻璃制微波热力锅。这两个热力锅上既没有价格 标签,也没有产品的中文标识,只是分别在锅底上贴有条形码和“7.66”和“6.00”的小标签。向超市工作人员询问这两个玻璃锅到底价值多少时,得到的回答是,“这上面贴着的是内部价,这两样销售价值200元。”刘小姐对这个回答表示怀疑。
对于刘小姐提出的赠品质疑,超市一位工作人员先将两个玻璃锅上的条形码进行了扫描,收银台显示器上显示出“76.6”和“102”的字样,该工作人员说:“赠品上贴着的小标签是我们的内部标记,不是价目签,这两个锅的实际价格应是76.6元和102元。”当提出“这两个价格相加并不到200元”时,这位工作人员说:“现在这个价格是我们打8折后的价格。”对于赠品上为什么没有中文标识,该工作人员的回答是,这些玻璃锅是几年前进的进口货,当时只在整箱上有中文标识,里面的商品原本就没有。
随后,记者就“购物赠礼”和产品标识的问题采访了有关部门。据介绍,按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中规定,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此外,《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应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还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等,否则属于不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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