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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俞小姐受辱一事律师递送公函 “易初莲花”太出格了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30日14:59 新闻晚报

  编者按:昨天,本报刊登了《在易初莲花杨高南路店,俞小姐竟遭遇脱衣搜身》一文以后,引起了读者的强烈反响,热线电话不断,尤其对易初莲花超市一部门负责人以“提供服务”来解释脱衣搜身的行为,表示强烈愤慨。有读者在电话中说,既然“脱衣搜身”是易初莲花的“服务”项目,那是否可以连同企业其它的服务项目一起张榜公布,搞个“安民告示”呢?看来,这项“服务”只是个别不负责的人在尴尬的情景下拿来掩盖“脱衣搜身事件”的“遮羞布”。而这块“遮羞布”

  与“皇帝的新衣”差不多,让人看出他的行为和心态都很低劣。读者来电本报讯昨天,根据俞小姐的委托,上海四维律师事物所指派於炯、熊立民律师为俞小姐在易初莲花受辱一事同易初莲花购物中心进行接洽,并递交了相关的公函。四维律师事物所的公函指出,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你店为防范损失,置俞的人格尊严于不顾,强行施压,迫使俞在大庭广众之下脱衣接受检查,又指令工作人员对俞的内衣裤强行搜摸,严重损害了俞的人格尊严,使俞的身心遭到了极大的伤害,违反了我国法律。公函还对俞受辱一事敦促易初莲花方面作出善后安排,并提出向受害者本人正式赔礼道歉、在本市媒体上刊登道歉声明和赔偿精神损失10万元等5个要求。据了解,该公函于昨天下午4点左右已通过快递的方式送达易初莲花购物中心上海浦东杨高南路店。负责签收的该店总台金小姐允诺,将负责把公函送到受件人徐学东手里。至截稿时,易初莲花方面尚未对此做出任何反应。(刘解权马越)

  李女士(职业律师):作为一名律师,看了贵报关于俞小姐在易初莲花杨高南路店遭遇脱衣搜身的报道,简直是怒火中烧。这个卖场怎么能管理得好呢?因为他们的部门经理是个缺乏“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知识的人。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俞小姐在正常的生活中,被陌生人随意欺侮和凌辱,而自己却没有能力反抗,这将使她的自尊心受到打击。但俞小姐不用怕,因为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也受法律保护。包先生(安徽来沪打工者):我是一个安徽民工,我也常去易初莲花下属的门店购物。今年夏天,我也碰到过报警装置报警的尴尬事情,保安以为我拿了东西,就把我叫到一边盘问了好一阵子。后来在其他顾客的压力下,保安见我身上除了单衣单裤外再没有什么,这才放行。而对俞小姐,易初莲花的工作人员竟采取脱衣搜身的卑劣做法,这太出格了。我深信法律会保护你的。俞小姐,勇敢地挺住!用法律武器告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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