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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主行为触犯消法 吴小勤可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1月30日15:26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广州市消费者委员会获悉,中山八路童装用品广场 D1019档档主陈良合将残疾人赶出档口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广州市消委会宣传指导部主任陈才兴对记者说,任何商品展示,只要门 口没有“今日盘点”之类的告示,任何人都可以进去看,而且,贴在门口的 告示中也不应当有歧视消费者的话语。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
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 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行为 的,有关部门可视其情节进行处罚。

  陈主任表示,档主陈良合没在档口写明前来零售的顾客不得入内,就应 当尊重每一个进入档口的消费者,残疾人是社会尊重、帮助的对象,档主不 仅不应该对其进行驱赶,相反,更应该帮助他进行选购。陈主任表示,档主 陈良合的行为是不对的,当事残疾人吴小勤有权针对人格尊严、名誉权受损 这两项受侵害内容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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