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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一中砸玻璃丑闻真相:自毁公物 嫁祸学生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4日02:07 辽沈晚报

  本报11月9日C12版报道了朝阳一中玻璃被砸事件,对绝大多数玻璃到底是谁砸的提出了质疑。文章见报后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在当地人大的督办下,公安部门加紧了调查取证工作。

  昨天,记者了解到,朝阳市双塔区公安分局终于揭开了事件的真相,从其向当地人大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这是一桩学校组织老师自毁公物,然后再嫁祸曾被该校体罚致精
神病的学生、要求索赔的丑闻。

    砸玻璃事件回顾

  1998年9月,朝阳一中初三学生姜志东因上课迟到而被班主任郑革罚站两三天之久。此后,姜志东患上“延迟性应激障碍”,时间不长便办理了休学手续,在医院接受治疗。

  姜的父母一纸诉状将朝阳一中和教师郑革告上法庭,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万余元。对这个结果,姜的父母并不满意,一直在申诉之中。

  2000年1月29日下午,姜志东精神病发作砸坏了朝阳一中的七八块玻璃。事后,朝阳一中向双塔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11160元。朝阳一中当庭出示了一份重要证据:一盘事后录制的现场录像带。这盘录像带竟出现了玻璃破碎的声音和朝阳一中教师喊“砸!别收拾了”的画外音。几天后,法庭重新审理此案,朝阳一中经法庭多次合法传唤无人到庭,双塔区法院裁定其按撤诉处理。

  姜志东的父母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追究朝阳一中集体毁坏公物、栽赃陷害的法律责任,但反诉被驳回。今年9月,双塔区人大常委会批示区公安分局调查此事。

    赴京鉴定录像带

  记者几次观看了录像带,录像带内容分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事发当天下午5点多钟录制的;第二个时间段是第二天上午9点多钟录制的。前一段内容中没有人,只有被损坏的玻璃画面,可以听到有人喊“砸”的声音,然后就是玻璃破碎的声音,录像中没有工人清理现场的场面。第二段录像的内容是工人正在安装新玻璃。如果不经过技术处理,很难得出一个可信的结论。

  事实真相到底如何?今年11月10日,双塔区公安分局将这盘录像带送到国家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很快得出,经对录像带进行技术处理,听清录像带中为下列语言:我们去了,……这就去……,砸……哎,别收拾了,去吧,……今晚让他们好好多烧点,是不,别冻了,听这厚玻璃响的,……把录像师找来吧。郭某某家没有电话吧,……他们家多少号,不知道吧……问114……哎,有、有、有……王小华过去了吗?……过去了……在这屋搬桌子就中了,……不用搬,搬啥柜子……就搬玻璃……那个教室的门用着呢……(整个对话过程中,都掺杂着砸玻璃的声音)。

  公安部门反复观看录像带,录像师施玉刚在录制门卫室时开始有人喊砸,之后,就出现连续不断的砸玻璃声音。一中校长原毅、录像师施玉刚讲,是在砸残破的玻璃时发出的,但施玉刚自教学楼北楼从西往东录像,未见到一块窗玻璃的残破部分被清理,即未发现一块窗玻璃有清理的痕迹,由此可见,声音不是安装玻璃前在清理窗口残破的玻璃时发出的。

    目击者打破缄默

  事件发生在学校放假期间,负责门卫打更的黄某是惟一目击证人。不知什么原因,事发后,黄就被学校辞退。黄当时正在值班室,听见砸门卫室玻璃就跑出来,他特意对毁坏的玻璃进行了清点,清楚记得打坏了6块窗玻璃、一块门玻璃,当晚一中对砸坏的玻璃进行了安装,他又亲自看过,全部安装上了。

  在南塔派出所,记者看到对黄某的询问笔录,对事件的经过,记录有如下的内容:

  问:北教学楼的玻璃被打碎多少块?

  答:那个男学生被那个中年妇女带走后,我清点了一下北教学楼被打碎的玻璃,发现北教学楼一楼南侧自西往东数,第一、二个窗户最底下的那个格的玻璃被打碎了两三块。

  问:南教学楼的玻璃被打碎多少块?

  答:随后,我又到学校南教学楼看了一下,发现南教学楼西侧的一个窗户最底下那个格的两块玻璃被打碎了。

  问:通过清点总共有几个窗户的玻璃被砸碎了?

  答:我数了一下,总共有4个窗户的玻璃被打碎了。

  问:这4个窗户的玻璃被那个男学生共打碎几块?

  答:6块。

  ……

  问:在安装玻璃时你在场吗?

  答:我在场。

  问:在安装玻璃时有人故意将完整玻璃打碎吗?

  答:我没有印象了,我想那个男学生不可能再到学校砸玻璃。

  问:你是几个小时一工作日?

  答:我一天24小时值班。

  问:第二天,也就是2000年1月30日,你是否听说因学校玻璃被打碎而导致学校供暖管道和暖气片被冻坏的情况?

  答:我没听说。

    学校是否构成犯罪

  11月27日,双塔区公安分局对事件经过基本查清,并对此事得出结论:“现场目击第一证人黄某的证实与姜志东的母亲高凤艳的叙述一致,结合录像带内容及其有关声音,我们认为黄某的证言可信度最大,姜志东当天在朝阳一中只砸坏7块玻璃。录像带中反映的其他破碎玻璃非姜志东所为。朝阳一中事后将姜志东一家诉至法院,要求姜一家赔偿损失11160元。”

  这个结论中,没有直接说明除了姜志东砸的7块玻璃以外的其它玻璃到底是谁砸的,对于为什么不直接得出是校组织老师自毁玻璃的结论,以及在对第一证人黄某的询问中,为什么对有关对学校是否自毁玻璃、到底是哪些老师砸的玻璃的记录轻描淡写?参与调查的南塔派出所张所长显得很为难地说:“这不是很明显吗,不是姜志东砸的,言外之意不就是学校砸的吗?”

  对高凤艳控告朝阳一中诬告陷害,双塔区公安分局的意见如下:1.刑法第243条规定,诬告陷害罪必须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为目的,朝阳一中只要求姜一家民事赔偿,故不构成诬告陷害罪。2.朝阳一中自毁的玻璃从价格上看损失不足1000元,故构不成毁财罪。3.该案是2001年9月由双塔区人大移交我局调查的,案发在2000年1月29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的,不再处罚。现已经超过追溯期限。

  朝阳市双塔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金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区人大也经过反复的研究,认为学校的这种行为还构不成犯罪,他们已决定将此案移交至朝阳市教委。

    我是输了还是赢了

  采访当天,记者再次见到高凤艳,经过这么长时间的“折腾”,事情终于有了点儿结果,但她不知道自己是输了还是赢了。她不明白,学校告他的儿子时,说儿子毁坏学校财物总价值1万多元,为什么现在落在学校头上时,同样的损失的价值却成了不到1000元。高凤艳向记者出示了两张发票的复印件,这两张发票是当时学校向法庭出示要求索赔数额的依据。一张是11160元的写有维修窗户、暖气管道的发票,另一张1400元是安装拉链门等费用的发票。高说,如果损失真的不超过1000元,那么这两张发票无疑就是假的。

  记者仍没有见到姜志东,他父母说是不想让他受到更多的刺激。最后,姜志东接听了记者的电话,他告诉记者自己很想看书,可是三篇文章看了三天,最后还是不知道看的是啥,想学习却坐不住。“你们都有文凭,我初中毕业,我不废了吗?”然后,电话那头沉默了。

  高凤艳说,姜志东最不想看的就是学生上学和放学的场景,在电视里看到也不行,看了后他就烦躁不安,严重时还打人。她多次挨过他的打。

  “原来我是希望孩子考大学的,现在来看,只要将来他能蹬‘神牛’我就满足了。”说着高凤艳的眼泪情不自禁地流了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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