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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游泳班男童溺水亡 教练、游泳池赔偿1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4日09:33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本报讯 7岁的孩子被父母送到游泳学习班,上课期间溺水而亡。昨日,金水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教练、游泳池共同赔偿孩子父母12.8万余元。

  今年暑假期间,李国玉夫妇将孩子送到位于经七路的张某举办的游泳班学习游泳。7月15日9时多,学员们下水几分钟后,李家的孩子便溺水而亡。

  李家认为,教练张某看护疏忽,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孩子溺水身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某没有尽到管理和防范义务,对于其过错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游泳池虽被张某承包,但其所有人对游泳者也有管理责任,应对张某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 刘静 通讯员 黄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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