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0万元存款被人冒领,银行却不愿承担责任,咸阳储户胡先生将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决由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北大街储蓄所偿还胡先生105.67万元的本息。
1997年12月29日,家住咸阳的胡先生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北大街储蓄所办理了100万元的存款业务。没有料到的是,李德志、刘幼茹(在逃)伪造了胡先生的身份证,冒充胡到储蓄所办理挂失,而储蓄所工作人员按照其口述填写了挂失申请书,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办 理了挂失。次日有关处室在例行检查中发现申请表缺少申请人的签名,遂退回经办人补办有关手续,但工作人员却擅自在表上签了胡某的名字,银行有关部门遂正式挂失。1998年1月21日,李德志等假冒胡先生的名义到储蓄所取款,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签名与申请书签字是否一致,就将100万元存款本息全部兑付给了李德志。后当胡先生到储蓄所取款时,才知道100万元已被他人冒领。在他和银行交涉时,银行却以100万元被他人冒领为由拒绝兑付,胡先生只得起诉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希望给他一个公正的说法。
经过开庭审理,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金融机构对储户存款安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此案中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致使胡某的存款被冒领。其后又长期拒绝给付存款人的本息,损害了存款人的合法权益,遂判决银行偿付胡先生本息105.67万元。(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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