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一起历时10年的“民告官”案件经四川省检察院抗诉近日成功获得改判。这是记者昨日从省检察院民行处获悉的。
第一回合:他赢了
1991年7月,四川省南充热电厂因拆迁修建职工宿舍与拆迁区内的杜其星签订《拆迁协 议》,约定宿舍修好后对杜安置。房屋竣工后,热电厂在安置上与杜发生了争执,1992年11月,南充市拆迁办裁定热电厂应将一非住宅房安置给杜,由杜按每平方米650元进行购买,房屋产权归杜所有。热电厂不服提起诉讼,但法院判决维持了拆迁办的裁定。
第二回合:他输了
其后,热电厂再次上诉,南充市中院裁定房价款650元不属法定价格。1994年4月,南充市拆迁办重新作出裁决,杜其星仍为安置对象。热电厂再次起诉,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市拆迁办的裁定。热电厂又一次提起上诉,南充市中院以市拆迁办适用条款错误为由撤销了拆迁办裁定和一审法院判决。
市政府行政复议:他又“输”了
1995年7月,南充市拆迁办第三次作出决定,要求热电厂必须将房屋安置给杜其星,杜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热电厂的房屋。热电厂不服,向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1995年11月,南充市政府插手这件民事纠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认为杜不属于安置对象。
省高院裁定:他赢了
杜认为南充市政府插手民事纠纷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成立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一、二审维持了南充市政府的决定。杜只好向四川省检察院申诉。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按照《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不能按条例申请复议,南充市政府无权受理热电厂的复议申请,南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是超越职权的行为。热电厂在处理杜其星的拆迁问题时,放弃了自动终止租赁关系的约定,应为有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于近日作出裁定,撤销南充市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罗淑兰杨力农记者马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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