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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男孩在陶吧内被打伤 打人者悄悄离去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4日16:20 云南日报

  一名年仅12岁的男孩在昆明某陶吧玩耍时,被另一名成年的女消费者打伤,打人者悄悄离去,“第三者”陶吧经营者该不该负责任?11月3日,昆明市西山区消委会成功处理了这一特殊投诉,并明确答复:经营者应负一定责任。

  昨日,当着西山区消委会执法人员的面,陶吧老板向男孩宋涛(化名)的父亲宋先生赔礼道歉,并退赔了宋涛当日支付的娱乐费用及其受伤发生的医药费,共计300余元。有关当
事人介绍了事情经过:今年10月13日是宋涛12岁生日,当日他与同学小林在其父亲的陪同下,来到西山区某陶吧玩耍。宋先生把二人送至陶吧门口后回家。宋涛与同学在拉坯机上饶有兴趣地学做泥塑。因把握不好,水掺多了,窑泥从旋转的拉坯机上飞溅至旁边一小孩身上。宋忙向看护该小孩的女士道歉。过了大约20分钟,宋和同学边做泥塑边嬉戏时,无意间踩到拉坯机开关,机器上的泥水再次飞溅至邻座小孩身上。看护小孩的女士顿时大怒,当即从桌子上抓起一把窑泥砸向宋,接着两人扭打起来。一旁的服务员费了很大劲才把他们拉开,女士随后带着小孩未受任何阻拦匆匆离去。

  事情发生后,宋先生责问陶吧老板,店中的服务员为何不打电话报警,随便放走了打人者?他认为,经营者应对这起打架事件负责任。陶吧老板则说,打男孩的人不是他,也不是店内员工,凭什么要陶吧负责任?况且店员不是警察没有资格把人留下来。对此,处理该投诉的西山区消委会秘书长王惠铃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经营场所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这种侵害包括顾客之间发生争执而造成的伤害。侵害发生时,经营者有义务进行制止。因此,陶吧应负一定责任。她就此提醒商家,顾客在店中受伤害,经营者不能袖手旁观,应及时制止侵害并向消委会投诉。(韩健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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