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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怀孕就开除 大连一购物中心违法定规自讨苦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12月05日00:24 辽沈晚报

  本报大连消息(高俊发、特派大连记者 李军) 女子到了一定年龄,怀孕生育是应该享有的权利,但是,大连有家大型购物中心却自行规定,到此工作的女工在两年内不准怀孕,否则就开除。

  今年27岁的王女士与大连某购物中心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规定,女工在两年内不准生育。但是,最近王女士却怀孕了,考虑到自己年纪不小了,她便决定留下这个孩子。当购物中
心得知王女士怀孕的消息后,便以她违反了企业合同规定为由,与之解除了劳动合同。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向大连市中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

  经过调查,昨天,中山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购物中心自行制定的行业规定中,不准生育一条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必须纠正。王女士因而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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