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来源
今年35岁的当涂县黄池镇村妇吴桂花向本报反映,她1994年结婚,1997年怀孕后因故做了人流手术。1998年底再孕。后出现异常,于1999年又做人流。没想到人流失败,子宫被摘除。
这一结局,对一名尚未生育的村妇来说,无疑是十分伤心的。但当时子宫真的要摘除吗?相关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并非如此!为此,吴桂花打了一场官司,面对官司的结果,吴桂花哭诉:我还没有孩子,难道6万元钱就“买断”了我的生育权?
●新闻调查
一、事实
1999年7月6日,吴桂花在当涂县黄池镇政府指定的计生服务站做人流手术。因手术出现意外,转入当涂县人民医院。当晚,县医院通知其家属:“为保障患者生命安全,需做子宫切除手术。”手术当晚做毕。
1999年7月29日吴桂花突然出现身体抽搐、视力模糊、神智不清等症状,被送至芜湖弋矶山医院治疗,该院医生向其亲属索要相关病历。吴桂花姐姐几次到当涂县人民医院才取回,并由此知道吴桂花子宫被切除的原因是“子宫穿孔、肠穿孔、胎盘植入、失血性贫血”。这时,吴桂花及其家属想到“穿孔”可能是镇计生服务站手术不当所导致的。
二、起诉
鉴此,吴桂花向该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机构不予受理。向当涂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接待人员则答复,没有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法院不好受理。无奈之下,吴桂花向县人大反映,请求监督。1999年11月,县法院受理此案。
三、鉴定
三家鉴定出现三种结论:当涂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吴桂花系病理性子宫,操作难免出现并发症,其胎盘不全植入,切除子宫指征明确,处理无原则错误,不构成医疗事故。
皖南医学院法医学系:造成子宫全切除的根源不在当涂县医院,而是由于镇计生服务站在人流手术中机械性损伤子宫壁,导致子宫穿孔、小肠穿孔,继发急腹症所致。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镇计生服务站为妊娠至少已3个月的吴桂花行清宫术,违反国家计生委关于乡镇计生服务站只能作两个月以下人流手术的规定。并在诊断不明的情况下,手术操作不当造成子宫与小肠穿孔,损伤与手术操作不当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本例……可考虑修补以保留子宫,决定对尚未生育的吴桂花行子宫切除术考虑欠周到。
四、审理
去年11月,当涂县法院公开审理此案。一审法院认为,司法部鉴定分析意见客观公正,结论认定责任明确,应当作为本案定案依据。遂判决,被告黄池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身体损害、精神伤害等64611.40元费用,由被告当涂县人民医院承担41997.38元;被告黄池镇计生服务站承担22614.02元。
当涂县医院对此不服,提出上诉。今年7月,马鞍山市中院判决:被告黄池镇镇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吴桂花伤残补助费、精神伤害补偿费等,总计59217.60元,当涂县医院承担38491.44元(65%)、黄池镇计生服务站承担20726.16元。
采访结束时,吴桂花哭着说:“不说6万元,就是60万、600万,我也不愿要,我想要的是孩子啊……”据悉,吴桂花目前正拟申诉。 (郑慧 吴万华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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