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辽阳消息 (钟无言,记者靳室绂) 风驰电掣的救护车一直都被人们认为是危重病人的救星,但辽阳市一辆救护车在救人时却意外遇上了一起交通事故,在车上送往医院抢救的任某的病情也因此而雪上加霜,后来抢救无效死亡,由此而引发了一场罕见的救护车“救死”人赔偿案。昨日记者获悉,此案日前已作出了一审判决:救护车所属的医院对任某的死亡负部分责任,并承担了任某死亡损失的20%。
2000年10月30日下午,辽阳市民任某哮喘病发作,其家人急忙向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求救,该院迅速派出救护车,在将任某送往医院抢救的途中,救护车与一辆出租车相撞,任某也在车内摔倒受伤,并于第二天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后经辽阳市交警部门认定,出租车对这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就任某的死亡,其家人随后向医院和出租车司机提出索赔要求,在遭到拒绝之后遂将二者推上了法院的被告席。其家人认为,当时任某虽然患有哮喘病,但目前我国直接因哮喘病而致死的病例几乎没有,而且这种病在发病和救治过程中都不会致命,除非其间受到意外惊吓,使呼吸急促、心跳加快,才会引起病情恶化,导致死亡。原告还称,作为救护病人的特种车辆,救护车应当具备必要的固定设施和救护设备,但当天辽阳市第五人民医院派出的救护车上却缺乏这些,抢救病人用的是病人自家的椅子和病人自备的氧气瓶,而且椅子在车上也并没有固定,导致了两车相撞时,病人滑落,氧气脱落,过度惊吓,医护人员束手无策,使病人病情加速恶化而死亡。
近日,辽阳市太子河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与正在急救过程中的救护车抢道,赔偿任某死亡损失的60%;而医院因未履行好护理义务,致使任某从座位上滑落到地板上,吸氧管脱落,病情加重而死亡,因此承担任某死亡损失的20%;任某的死亡系患病期间发生的,因此要自负2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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